□支票借款社區記者 杜慧
  昨日,市民張先生向本報反映說,他購買了希望之洲小區的期房,是貸款購房,支付了30%的首付款。按約定汽車借款,2013年12月31日交房,然而,到了交房日,卻接到通知,需要再補交10%的首付款,否則無法交房,購房承諾出爾反爾,張先生認為不合理。
  希望之洲小區位於欒城附近,張先生是2013年10月購買的該小區的房子。“當時,房子已經建成,售樓員說可以貸款買房,首付款30%,2013年12月31日,業主就可以拿到新房鑰匙。”張先生一聽感覺挺划算,他所購關鍵字買的新房全款不到50萬,就向售樓員支付了14餘萬元的首付款,對方給其開具了一張收據,上面蓋有開發商的公章,雙方卻沒有簽訂購房合同。
  “我要求他簽合同,對方說等貸款辦下來,再跟我們業主簽合同。”張先生說,開發商是一個知名大公司,與業主早晚都會簽合同,當時就沒再想別的。就在交房日的前幾天,他突然接到售樓員通知,說30%關鍵字的首付款太少,銀行辦不下來貸款,要貸款業主補交10%的房款才行,否則沒法交鑰匙。
  張先生頓時氣憤不已,“這不是出爾反爾嗎?再說,要是早知道首付款是40%,我可能就不買他們的房子了!”他隨即提出退房,售樓員卻說暫時退不了,還要等領導開會另行通知。如今,張先生左右為難,“退房,感覺不合適,可交錢吧,心裡又不舒服”。更讓張先生鬱悶的是,他懷疑落入“購房陷阱”,“他們不跟我們業主簽合蒸烤箱同,是不是為了逃避風險和責任?”
  昨日下午,記者聯繫到了一位負責人,他解釋說,由於銀行年底房貸政策收緊,提高首付款交費比例並非開發商能左右。這個不是開發商承諾的事情,如果客戶接受不了,可以選擇退房。
  河北明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惠民認為,購房者交納了首付款卻沒有簽訂書面合同,業主日後維權就會很難,因為一旦銀行方面有變,貸款者就會隨著政策而變。為此,他提醒廣大購房者,購房時,不論交納定金還是首付款時,最好都與開發商簽訂一個書面合同,對購房相關條款和註意事項進行書面約定,以此來保障個人的權益,防止利益被侵犯。  (原標題:到了交房日 卻通知補交首付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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